作为一个误打误撞在保险组做行研的保险小白,有必要对一些保险业常见名词有最最基本的了解。

保险常见的类型:

  • 保障型:健康险 & 寿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
  • 储蓄型:年金 & 两全险

保险常见的销售渠道:

  • 个险渠道 (Agent)
  • 团险渠道 (Group)
  • 银保渠道 (Bancassurance)
  • 其他渠道 (Others)

保险的常见类型

定期寿险

定义:

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具体的讲,定期寿险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仍然生存,契约及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亦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

特征: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

例子:

瑞泰瑞和(升级版)定期寿险

1. 关于瑞泰瑞和(升级版)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本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 投保条件   
    3.1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释义1),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  
4. 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方可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释义2)、保单年度(释义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释义4)、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保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该保险期间在保单中载明。  
6.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以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7. 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180天内,120%已交保费;180天外,保额
8. 保险金额
18-40周岁,最高150万;41-50周岁,最高100万;51-55周岁,最高50万
北上广深浙苏最高150万,其他城市最高50万
9. 保障期限
20/30年,至60/66/70/77/80/88周岁
10. 缴费期限
趸交/3/5/10/20年
11. 缴费金额
2800元/年

终身寿险

定义:

指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应给付保险金。只要被保险人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无权拒绝续保。

特征: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应给付保险金,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

例子:

国寿祥瑞终身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祥瑞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该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该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该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两全保险

定义:

是指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期满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成为生死合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时点仍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均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生存与死亡混合组成的保险。

特征:无论是在约定的保险期内死亡与否,保险人均有相应的给付保险金责任。储蓄性极强,纯保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构成。

例子:

太平洋安行宝3.0两全保险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周岁至 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0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20年、30年和 40年三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 2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10%; 
(2)保险期间为 3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30%; 
(3)保险期间为 4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50%。

健康险

定义:

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特征:1.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更大;2.以被保险人存在为条件;3.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持续时间。

例子:

阳光爱健康百万医疗(2019个人版)

投保年龄 : 
28天-60周岁可投保,可续保至100周岁。
投保关系 : 
本人、父母、子女、配偶。
犹豫期 : 
本产品无犹豫期,若您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在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等待期 : 
本产品的等待期为30天,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等待期为120天。
意外医疗或续保无等待期。
若投保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责任的等待期为90天(包括新保或续保加购者)。
续保加购:指在续保时,恶性肿瘤海外医疗包的保额高于上一年的保额。
若以上等待期有冲突者,以最长者为准。
免赔额 : 
(1)本产品的年免赔额为1万元。若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则自确诊之日起,该被保险人治疗重大疾病的相关医疗费用年免赔额为0。
(2)无理赔奖励:若上一保单年度无理赔,则本保单年度免赔额降低1000元,最低以5000元为限制。若上一保单年度有理赔,则本保单年度免赔额维持或恢复至1万元。
赔付比例 : 
(1)一般医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赔付比例100%,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公司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2)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无论是否以社保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赔付比例100%,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
(3)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责任:若投保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指定日本医院接受治疗的,无论有无社保,赔付比例均为70%。若未投保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责任,则不承担此项责任赔付。
连续投保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人的续保:
(1)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100周岁。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在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已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4)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欺诈等不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形。
(5)若投保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已向保险公司提出前往特定国家或者地区进行恶性肿瘤治疗申请的,不论出国就医最终是否成行,保险公司将不再接受此责任的续保。

意外险

定义:

指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特征:

  1.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2. 保费计算基础。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3. 保险期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4. 责任准备金。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例子:

国任财险人财无忧综合意外伤害险

投保年龄 : 
本产品承保年龄为年满18岁至60周岁(含),(50万计划仅限18-49岁),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士可投保。
投保关系 : 
给本人投保。
职业要求 : 
本产品承保职业类别为 1-3类。
外籍人士 : 
不可投保
投保份数 : 
本产品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保障区域 : 
本产品承保区域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生效时间 : 
支付成功后第三日零时生效,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收取足额保险费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保险公司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合同的保险责任。
医院要求 : 
本产品仅限于中国大陆范围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
免赔额 : 
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为:100%(申请前使用社保报销),80%(无社保/申请前不使用社保报销)。 

分红险

定义:

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特征: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2.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3.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

例子:

恒安标准恒爱睿赢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被保险人年龄:满30天-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趸交、3、5、10、15、20年交
身故,残疾:被保险人如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最少获得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如有终了红利,则同时支付。
养老: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该日)起,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未发生保险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将获得有效保险金额的2%作为养老保险金。
财富管理:被保险人在满60周岁前,每年获得生存保险金“(初始保险金额+累计分配的年度红利之和)×12%”。
被保险人自60周岁起,每月获得生存保险金“(初始保险金额+累计分配的年度红利之和)×2%”,终身返还。

万能险

定义:

与传统寿险一样给予保护生命保障外,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的投资帐户内资金的投资活动,保单价值与保险公司独立运作的投保人投资帐户资金的业绩挂钩的保险产品。

特征:

1、交费自由。相对于传统寿险而言,万能险的交费基本上不具备强制性。在支付了初期最低保费之后,就享有追加投资的权利。在以后各年中,客户可根据收益情况,随时追加投资;只要保单账户足够支付保单费用,客户甚至可以暂停保费支付。
2、费用透明。相对于其他险种而言,万能寿险的费用非常透明,所缴保费扣除初始费用、保障成本和进入投资账户的比例都有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每月(有的公司为每季度)进行保单账户价值结算,公布当月(当季)的结算利率。
3、保证收益。扣除费用及保障成本后的保费进入单独账户,这个账户用来投资。万能险多承诺在5年内给予客户每年2.5%左右的保底收益,其最大特点是在保证利率(1.75%~2.5%)之外,高于保底利率以上的收益保险公司和投资人按一定比例分享。当然,各公司的保证收益并不相同,最终收益还是取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值得注意的是,万能险的保证收益并不是全部保费的收益率,而是扣除费用及保障成本后的保费进入单独账户的部分。

例子:

长城金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缴费方式: 年交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追加保费:首期交纳保险费≥ 25000 元,可享有从第二个保险单年度开始追加交纳保险费的权利,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 元,且为 1000 元的整数倍。 
特别给付金:保险公司将自第 6 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个人账户额外分配“特别给付金”,其金额等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最近 12 个利率结算日个人账户价值的平均值的 0.5% 。 
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按照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8%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在18 周岁到70 周岁之间,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180日内身故,给付10倍个人账户价值。
特别给付金:合同有效期内,将自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您的个人账户额外分配“特别给付金”,其金额等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最近12个利率结算日个人账户价值的平均值的0.5%。

投连险

定义:
指一份保单在提供人寿保险时,在任何时刻的价值是根据其投资基金在当时的投资表现来决定的保险。

特征:

  1. 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直接与投资回报率挂钩。
  2. 投资风险的转移。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较低,且具有无担保及弹性特点,较低的准备金及资本要求将投资风险转移给保单持有人。
  3. 对投保人有更高的透明度。
  4. 弱化了对精算技能的要求,而更强调电脑系统的支持,因此该产品的投保人可随意选择或中途更换其投资组合。

例子:

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上述第(2)项为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 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1 年;
② 在被保险人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扣除日(见 10.7)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 1 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
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扣除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障险

定义:

指传统型的具有储蓄性质的寿险,这类寿险设有固定的保单利率,不会随市场利率的上升而提高,也不会随市场利率的下降而降低,投保人获得的保险保障是一个确定不变的给付金额。

特征:

  • 种类繁多,其主要类型可分为保障型寿险、保障型医疗险、保障型储蓄险。
  • 保障型人寿保险,偏重于被保险人生存或者死亡风险。这种保险又可以分为定期死亡寿险、终身死亡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
  • 保障型疾病医疗保险,是指保障被保人的重大疾病风险和住院医疗费用,纯保障型医疗的保额不增值,到期后无返还只有发生疾病和产生医疗住院费用以后才会进行疾病保险给付和报销住院费用。
  • 保障型储蓄保险,是一个传统储蓄性质的保险,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保单利率固定,既不会提高也不会降低,不受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保障型储蓄保险的给付金额是一个确定不变的数额,保险的收益和到期后的给付金额,保单持有人在投保的当时就已经完全清楚。

养老险

定义:

社会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特征:

  1. 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 由于其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的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所以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例子:

平安乐享福养老年金计划

养老保险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至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保证给付。 
若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为30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10%。若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为20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10%×计算系数。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至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保证给付。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该保单年度3年领养老保险金的 8.5%确定。

货物运输保险

定义:

指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以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关风险为保险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基于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的安全,该险种仅适用式发货人与收货人。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可以分为水路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及联运险等。

特征: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保险风险大而复杂;异地出险现象严重

信用保证保险

定义:

信用保证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

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信用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照投保人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类型。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权利人,所承担的是契约的一方因另一方不履约而遭受的损失。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保证当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蒙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财产险

定义:

是为企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家庭财产险

定义:

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凡存放、坐落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变额年金险

定义:

变额年金保险为年金与变额保险特性相结合之商品,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及年金给付额度都随著投资绩效好坏而变动。

这是一种保险公司把收取的保险费计入特别账户,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将投资红利分配给参加年金的投保者,保险购买者承担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承担死亡率和费用率的变动风险。对投保人来说,购买这种保险产品,一方面可以获得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可以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得到高保额的返还金。因此购买变额年金类似于参加共同基金类型的投资,如今保险公司还向参加者提供多种投资的选择权。

特征:

  1. 保户可自由选择投资工具。
  2. 提供高报酬率可能性与自负投资风险。
  3. 保费另设分离帐户免于保险公司债权人追偿。
  4. 变额年金保证最低死亡给付。

例子:

工银安盛人寿保得盈年金保险(变额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6)而身故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同时本合同
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者之和:
    1. 100%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 10%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最高至人民币 100 万元。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身故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同时本合同
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者之和:
    1. 100%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 5%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最高至人民币 100 万元。
本项中个人账户价值是指理赔申请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投资账户计价日(以下简称“计价日”)
的个人账户价值,如果理赔申请发生在第 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个人账户价值是本合同第 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二、满期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第 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7)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给付
本合同的最低满期金与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较大者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若您未申请部分领取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且本合同有效,则本合同的最低
满期金为您的趸交保险费。 

保险的销售渠道

主要可以分为个险渠道(Agent channel)、团险渠道(Group channel)、银保产品(Bancassurance channel)、其他渠道(Other channel)。

个险产品

定义:

个险产品的风险选择对象基于个人,每个人采用一份独立的保单,是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产品。具体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产品,其中,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特征:

  1. 被保险人为个人,这是个险最主要的特征。
  2. 采用一张独立的保单约定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 保险人事先拟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优点:

  1. 市场占有率高,业务范围广,发展较快。
  2. 险选择对象基于个人。出于公平对待保户,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考虑,保险人要对投保的个人及其风险状况做出小心谨慎的判断。比如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病史、居住地和财务状况等。

缺点:

  1. 保险人事先拟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合同灵活性较团体险偏低。
  2. 手续复杂,缴纳保费通常较高。

团险产品

定义:

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

可细分为:团体寿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意外保险。

特征:

  1. 用对集体的选择来代替对个别被保险人的选择,这是团体保险最主要的特征。
  2. 手续简化,一张保单就可以承保数百人、数千人、甚至数万人。
  3. 团体投保的最低投保人数为8人,在3人至8人之间若投保团体险须全员投保,3人以下的团体不能投保团体险。
  4. 可以免除体检,由于团体中的绝大部分人体质健康,即使有老、弱、病、残的有些已经退休或离职,所以团体保险基本上可以消除个人的逆选择倾向,可以免除体检。

优点:

  1. 参保易,保费统一缴纳。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团体,保单使用团体保单,保费统一缴纳,因此,保险人对于团体保险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2. 保险费率低。团体保险能减少逆向选择的消极因素,降低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费用,所以相对于个险,其费率相对较低。

缺点:

  1. 保障短。当今社会发展迅猛,导致员工流动性也较大,公司为了控制运营成本所购买的团体险一般都是1年期的。如果有更好发展跳槽换了公司,那这份团体险就终止了。
  2. 保额低。团体险因保费较低,保额通常也较低。无法覆盖重疾的医疗费用支出,也不可能做到在住院治疗没有工作期间起到补偿经济来源的作用。

银保产品

定义:

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银保产品实际上是消费者通过银行柜台能够买到的保险,产品主要由保险公司设计,而银行只是代销。这一类保险产品主要是投资安全性较高的债券产品以及现金类资产,到期给予收益,而且还对用户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保障。

特征:

  1. 代销保险产品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是银行借助自身良好的信用形象和接触潜在客户的便利,代替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从中获取手续费的一种服务。银行作为兼业代理机构,只负责代理销售保险,其他售后服务、理赔事项均由保险公司承担。也就是说,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产品的运营管理是由保险公司负责,因此保险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率能否实现,要看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水平
  2. 大致有三个种类,分别是分红险、万能险及投连险。它最大的卖点是“保障+收益”,而最早通过银行销售的保险品种也是储蓄分红险。
  3. 期限较长。银保产品一般期限比较长,如三五年甚至几十年的都有。
  4. 分期缴费方式。银保产品都采用了分期缴费的方式,譬如连续缴纳十年,到期后一次性兑付。
  5. 一般会限制投保人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6. 资金流动性差。保险产品超过犹豫期之后,如果提前赎回会影响收益甚至本金。

优点:

  1. 结合了理财和保险两大功能,不仅仅有理财功能(有一定收益率),而且还能达到保险的作用。银保产品该类产品主要投资安全性较高的债券产品以及现金类资产,到期给予收益,而且还对用户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保障。
  2. 银保产品简单明了,收益清楚,投保方便,消费者去银行就可以办理,钱款可以直接从银行账户划拨。

缺点:

  1. 流动性低。大多是长期的产品,虽然收益率高,但在投资期限内不可赎回,如果提前赎回会影响收益甚至本金,流动性较低。
  2. 产品结构设计复杂,产品说明书中运用的大量专业术语,已经超出普通投资者能理解的范围。
  3. 新产品信息披露不透彻,产品设计存在一定陷阱。
  4. 针对中小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单一,投资收益披露含糊不清,”固定收益”难以保障。

其他渠道

电销产品

定义:

电销保险是指通过先进的电话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在多种情况下与客户的接触、与客户建立起信任关系、了解和挖掘客户的保险需求,并销售满足其需求的保险产品。

因为保险产品本身所不具有实体性,从而给电销带来了可操作性,通过电销人员的清晰有力的契约描述,在最短的时间内抓住客户需求意向,达成契约签署,可以说保险业是最早运用电销方式进行业务开展的行业之一。

优点:

  • 保险产品本身所不具有实体性,可降低销售费用和经营成本

缺点:

  1. 重推销,不重产品。电话销售和客户的联系较弱,不像传统保险代理人渠道那样跟客户的关系那么紧密,使得很多电话销售为了达成销售目的,过于看重推销过程,难免存在夸大的成分,而不重视保险产品本身。
  2. 难以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很多电话销售都是采取广撒网方式,不重视客户与产品的适配度。买保险是一个综合配置的过程,需要根据自己的个人的家庭情况进行配置。
  3. 对业务人员的要求很高,同时无法面对面交流询问,投保人和保险人语义理解可能存在不同,产生纠纷。
经销产品

定义:

经销产品是企业或个人为保险公司按照双方所签订的经济合同销售的保险产品。经销产品可以是保险公司的全部保险产品,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和经销商之间的合作,经销商通过合作赚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而保险公司则是通过保险业务赚取利润。如,4S点卖汽车保险。

优点:

  1. 经济性;销售渠道比较广泛,能够利用经销商的渠道资源,成本费用比较低,比较经济。
  2. 有效性;实现产品的快递销售和市场覆盖。
  3. 专业性;利用经销商的人脉、商誉、社会关系,发挥其本地化、专业化优势。

缺点:

  1. 市场支持风险;经销商有其独立的利益,可能出现对产品、品牌推广支持不力。
  2. 渠道控制风险;经销商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拥有商品所有权,对保险产品的价格和流向可能很难控制。
网络直销

定义:

指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客户不再通过保险经纪人,而是在网络上直接购买。保险公司打破传统的保险经营模式,在网上完成销售、核保、核赔和远程保险服务,保险产品直接到消费者手中,没有其他环节的产生,是互联网经济发展下新型保险销售方式。

优点:

  1. 便捷性,有助于客户更加直观全面地了解多样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从而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产品,提高保险产品销售效率;
  2. 降低成本,大大减少了过去传统分销中的流通环节,免除了支付给中间商的费用,有效地降低了成本;
  3. 销售手段比较灵活;保险公司可以容易地获得快速、便宜、易加工的反馈信息,跟踪消费者的保险需求及其变化情况,能应对消费者的较高的可选择性。

缺点:

  1. 由于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监管不到位。
  2. 网络安全存在隐患,客户的姓名电话在网上万一被黑客或其他不良代理人窃取将来遭到骚扰。
  3. 一些险种需要对消费者进行体检、面谈等多种要求的制约,网上投保显然不太合适。
  4. 一些保险的条款较为复杂,通过网络很难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models里找几家公司的分渠道保费收入)